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關于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的送達公告
下列機動車輛車主因不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(詳見以下清單),違反了《海南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》第九條/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四條、第九條、第十四條、第七十二條、第七十三條,《海南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六條的規(guī)定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。現因本機關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特予以公告送達。公告期為30日,公告期滿視為送達。自送達之日起,下列機動車輛車主應當在15日內到海南省屯昌縣昌志路66號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業(yè)務大廳征收股辦理繳費,聯系電話:0898-67812331。逾期不繳納的,每日按規(guī)定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。
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本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、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或者依照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特此公告
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
2024年12月3日
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關于《違法行為通知書》的送達公告
下列機動車輛車主因不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(詳見以下清單),違反了《海南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》第九條/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依據《海南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六條擬作出《違法行為通知書》。現因本機關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特予以公告送達。公告期為30日,公告期滿視為送達。自送達之日起,下列機動車輛車主應當在15日內到海南省屯昌縣昌志路66號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業(yè)務大廳征收股辦理繳費,聯系電話:0898-67812331。逾期不繳納的,每日按規(guī)定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。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下列機動車輛車主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,可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單位提出陳述、申辯,本單位將依法予以核實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六十三條、第六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如果下列機動車輛車主系公民,擬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,或者下列機動車輛車主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擬被處以100000元以上的罰款,下列機動車輛車主有權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單位要求舉行聽證。如下列機動車輛車主逾期未提出陳述、申辯、不要求舉行聽證的,視為下列機動車輛車主放棄陳述、申辯、聽證的權利。
特此公告
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
2024年12月3日
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關于《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》的送達公告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五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本單位已向下列當事人(詳見以下清單)作出《催告書》,但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下列當事人送達《催告書》,本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特予以公告送達。公告期為30日,公告期滿視為送達。請下列當事人自《催告書》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義務,履行方式:應到海南省屯昌縣屯城鎮(zhèn)昌志路66號(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)處開具《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》,并按《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》要求進行繳款,聯系電話:0898-67812331。下列當事人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五日內可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,本機關將依法核實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該權利。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,本單位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屯昌分局
2024年12月3日
新海南手機客戶端
用微信掃一掃南海網手機客戶端
用微信掃一掃南海網微信公眾號
用微信掃一掃南海網微博
用微博掃一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