探案說法 | 3年后訴訟“復仇”:“貨款”咋就變成了“報酬款”?

  南海網(wǎng)記者 吳岳文

  3年前已解決的買賣糾紛,3年后變成銷售代理合同糾紛,這一事情的真相是什么?近日,文昌法院的一宗案件揭露了“買賣真相”。合作“伙伴”為何變成了“仇人”?

  2024年7月,亮哥一紙訴狀將昔日生意伙伴阿通告上文昌法庭,要求阿通向其支付銷售飼料報酬48520元及相應利息。訴訟過程中,亮哥增加訴訟請求要阿通支付2426包飼料運費4852元。

  亮哥稱:“阿通從事魚飼料銷售生意,從2017年9月份起至2018年10月份止,阿通將飼料拉到我這里,讓我代為銷售,雙方約定按每包20元付報酬。”

  對于亮哥“代為銷售”的說法,阿通完全不認同,并辯稱,亮哥當時養(yǎng)魚向他購買魚飼料,自己為支持亮哥養(yǎng)魚,便同意“老客”亮哥賒賬。后亮哥稱其親戚也養(yǎng)魚,阿通便同意亮哥及其親戚賒賬并供應魚飼料,但由于阿通不認識亮哥的親戚,為讓買賣更加便利,雙方說好由亮哥一個人負責拿飼料,亮哥將收取的全部貨款支付給阿通(運費由阿通承擔)。自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間,阿通共向亮哥送貨2426包魚飼料,雙方口頭約定按養(yǎng)魚周期為付款的周期,在亮哥每一筆飼料款結(jié)賬付款的時候,阿通都給予亮哥每包20元的優(yōu)惠。但因亮哥拖欠飼料款至今已經(jīng)有5年之久,嚴重違約,給自己造成財產(chǎn)損失,所以沒有上述的優(yōu)惠待遇,亮哥所主張的銷售飼料報酬款48520元,本質(zhì)上是優(yōu)惠待遇,并非無中生有的“報酬款”。

  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如今的原、被告是三年前的被告和原告。原來早在2021年,阿通曾作為原告將老顧客亮哥告上法庭,訴請判令亮哥基于買賣關系向其支付2018年5月至10月期間的魚飼料款274950元。當時,亮哥經(jīng)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,且未作答辯。判決下來后,雙方均未上訴。在本案的開庭過程中,經(jīng)過法官拿兩案對比,阿通與亮哥雙方一致確認,對2426包魚飼料未付的貨款糾紛,文昌法院在2021年作出的民事判決已進行處理。亮哥被法官的“火眼金睛”尷尬到了!

  此案中,阿通與亮哥之間沒有書面銷售代理合同,也沒有書面買賣合同,亮哥提交在案的證據(jù)證明了雙方供貨和部分結(jié)算貨款的事實。在2021年作出的民事判決中,文昌法院對案涉2426包魚飼料未付的貨款,已確認阿通與亮哥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,確定亮哥具有應向阿通支付貨款的義務?,F(xiàn)亮哥主張其與阿通之間存在銷售代理合同關系,但阿通否認雙方存在銷售代理合同關系,亮哥未提交相應的證據(jù)證明其主張。承辦法官駁回亮哥的訴訟請求。

  法官說法

  文昌法院的法官介紹,民事主體從事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,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秉持誠實,恪守承諾。誠實信用原則貫穿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,包括:依法行使訴訟權(quán)利,履行訴訟義務,遵守訴訟秩序,自覺履行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、調(diào)解書和裁定書等。當事人消極應訴不能“瞞天過海”,只是“掩耳盜鈴”,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、舉證期、法庭調(diào)查等環(huán)節(jié)均有其存在的意義,真理越辯越明,無論自己的主張是什么,積極應訴以防審理中只聽“一面之詞”,才能促使承辦法官厘清責任、查清事實,更好地行使訴訟權(quán)利,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(quán)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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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郭微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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